前言
前不久,在蜗牛读书馆看书时,看到了《企业法律知识学习问答》这本书,简单翻看了下,觉得还不错就给借回家了。
在当今这个社会,大家的法律意识都有较显著的提高,日常需要使用到这些知识的场景也在增多,因此大家平时多积累一些法律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以下是我在看完整本问答后,个人感觉还不错的知识点,特此摘录下来。希望能在自我巩固知识之外,还可以多少帮助到此时正在阅读此文的你,那便好极了。
主要问答摘要
企业宣布破产的,应先给付职工的医药费还是国家的税款?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由此可见,破产企业应先付职工的医药费,再付国家的税款。
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从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上班的那天起,满一个月,但又没有满一年,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如果满一年后,用人单位仍然没有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没有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员工赔偿吗?
答: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验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员工一定的赔偿。具体是:
-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此外,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也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劳动法>
公司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给他人分包吗?
答: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一般有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所以对建设工程要求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额包括哪些内容?
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此处,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广告中产品介绍与其他公司的产品介绍雷同,是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吗?
答:《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对于产品说明来说,由于其与产品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作者难有发挥空间,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即公司的产品介绍是一种单纯的对产品功能的描述,并没有表现出独创性,因而不是作品。
因此,虽然公司间的产品介绍有雷同,但也不构成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
答:关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哪些权利呢?
答: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发明人和设计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通过和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奖励和报酬事项,单位也可以在其规章中规定奖励和报酬的获得情况;如果合同和单位规章中都没有规定的,单位应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和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当然,发明人和设计人除了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还有署名权。
公司注册需要登记哪些事项?
答:法律对股东到公司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时需要登记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登记前明确各事项才能保证公司注册的顺利完成,公司才能依法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 名称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注册资本
- 公司类型
- 经营范围
- 营业期限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成立多久后未开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答:公司成立后应及时开业并按照营业执照上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投资能设立什么形式的公司?
答: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就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此外,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红利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设立相对简单和灵活,在我国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为了保证股东的出资和利益成比例,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哪些事项应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写明?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公司名称和住所
-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公司法定代表人
-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还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有公司住所
具备哪些条件后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的职责是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
答:总裁一般是在集团公司才使用的称呼,是集团最高行政负责人。
董事长是公司董事会主席,直接领导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附设的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专门委员会,是公司的总决策人。
总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营业,是公司的决策执行人。
CEO即首席执行官,是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执行董事会授予的部分经营管理权力,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董事长、总裁、CEO,可以互相兼任。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因此,不管是何种称谓,只有依法经过登记的人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吗?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投资人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进行管理,在他所投资的财产范围内按比例收取盈利。投资人仅是在投资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那对投资人来说,自有财产、家庭财产都没有保障,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性。
股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出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哪些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对于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或者影响到全体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务,不能由部分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定,也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
普通职工如何成为董事?
答: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普通员工可以作为职工代表成为公司董事会的成员,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能够更便捷地了解基层生产情况,便于公司的管理。
什么是个人独资企业?
答: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得,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
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
在个人独资企业内,投资人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决策、管理,只要是合法的经营行为,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投资人说的算。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公司债券上市?
答:债券上市指经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债券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 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 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实践中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了基本相同的债券上市规则:
- 经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 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
- 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等条件
在企业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吗?
答: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是营利,如果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雇用童工?
答: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要想雇用童工,必须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用人单位必须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单位
- 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找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为受雇童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
单位将新员工的试用期设定为一年合法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此可见,单位是不可以将新员工的试用期设定为一年的。
试用期内工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经期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答:我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 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
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什么减免税?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减免税指根据国家政策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在实践中,国家采取的减税、免税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
- 规定免税和减税的项目
- 免征额
- 起征点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而言的。又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一般纳税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当然,还要有一个能够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大前提,那就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其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计税依据是销售额,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同,使得这两类纳税人的增值额相同而增值税税负不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
著作权包含哪些权利?
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 应当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一个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罚款处罚?
答:针对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就是行政执法当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何区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有仲裁协议
-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需要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
当事人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应该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后记
阅读这些法律条文,大家应该都会感受到其条文的严谨性,这或许是法律严肃,严谨需要给世人的一种感觉。我手头还有一本民法典,等我读完后,到时再整理一些有用的内容分享给大家吧。
那么今天就先分享到这了,祝大家所拥有的法律知识越来越丰富,生活过的越来越精彩~